核心提示:4月1日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780元/月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
新快报3月29日报道 记者昨日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根据市政府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进行调整。为防不良企业以降低职工工资为手段节约成本,广州市劳保局明令,凡经营正常的企业,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工资。
最低标准将连涨三年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5号)的规定,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780元/月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小时调整为8.3元/小时。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69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6元/小时调整为7.4元/小时。
据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关于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使广大普通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精神,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在本次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广州市将采取“小步快跑”的方式,连续三年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最低工资须报备
该负责人强调,为防不良企业为节约成本将最低标准作为劳动者劳动工资,劳动保障部门特别规定,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据悉,工资调整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
(金羊网-新快报) 记者:文安 实习生 吴思卉 通讯员 林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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