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闫晓光) “广州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李迎秋诉开发商侵犯名誉权”一案,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处开发商张贴道歉信,赔偿1000元。但李迎秋不满判决,近日又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状中,李迎秋称,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商的侵权行为仅限于在《公开信》中直接点出“李迎秋”姓名的部分内容,而将没有直接点明姓名、但直接指向“主委会”的内容排除在侵权内容之外。法院的这一认定不符合事实。李迎秋认为,由于自己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身份,《公开信》中诽谤涉及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部分亦构成对本人名誉权的侵犯。
李迎秋提出,一审仅判决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根本起不到教育开发商以及弥补自己精神损失的任何作用,这无疑等于变相鼓励被上诉人继续侵犯上诉人名誉权,遂要求二审改判开发商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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