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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或难抑地产商的“霸王条例”


《示范文本》难以制约业主买房前签署的“霸王条例”。


  时报讯 (时报见习记者 王勇幸 实习生 邹捷 ) 日前,广州《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出台。但据记者了解,小区业主们对这份《示范文本》却抱有不太大的希望,原因是这份《示范文本》只能起到示范作用,对于发展商在卖楼时搭配签订的业主公约并无约束力。“霸王条例”想改依然很难。

  现行规约买房就要签

  据了解,在《示范文本》出台之前,不少小区都有自己的管理规约,有业主甚至称其是“霸王条例”,因为想买房就必须要先签规约,不管你认为合不合理。例如广州雅居乐花园的业主公约,专门有“发展商的权利”一章,内文包括:“发展商可就该住宅小区管理事宜另行订立细则或规章制度”、“发展商有权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指定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公司为该住宅小区管理者……而无需经任何业主同意”等等。同时这份业主公约还写明业主给发展商的上述让权的灭失仅在“在发展商出售其名下所有单元后,上列之权利即告消失。”

  房地产业内人士张先生指出,像广州雅居乐这样的大盘,大部分开发商都保留了占一定比例的物业,因而业委会不易成立。而且像会所、商场这些单位一般发展商都采取租而非卖的形式,因而更不可能出现“发展商出售其名下所有单元后,上列之权利即告消失”的情形。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业内人士还表示,按照目前售楼的一般程序,业主买房前就必须签署由开发商制定的业主公约,在这个角度看,业主没有自主权,这份公约对于业主来说有“霸王条例”的嫌疑。而《示范文本》虽对“发展商”或“开发商”的权利完全没有提及,但是,这并不表示“霸王条例”的情况在房管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出台后就自动作废。据市房管局介绍,《示范文本》仅是针对物业小区一些共性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可供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制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时作参考,各小区还可以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增加或删除有关内容。也就是说《示范文本》仅是供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制定规则时作参考,并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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