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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区车位必须先给业主用


小区的门口贴出“车位已满”的告示


  时报讯 (记者 田桂丹 实习生 李新丽 通讯员 穗房宣)当小区车位少于房屋数量时,每套房只限购买一个车位;购买车位拿产权证,要注记同一买者的购房合同编号;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昨日开始向市民公示。据悉,《规定》出台前已预售和确权的车位不适用本《规定》。

  车位与房产“一一挂钩”

  据了解,《规定》本着“民生为重”的原则,规定商品房项目中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为首先保障业主的租售权,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同时,为约束开发建设单位的租售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租售权,规定办理车位权属证时,要对应注明购买该项目房屋的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即采取车位产权与房屋产权“一一挂钩”的方式,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销售行为。

  车位少于房屋时要限购

  《规定》第八条中规定“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增加了前提“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数的”。也就是说,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不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数,房屋购买人则可以购买或者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多于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位规划与租售须公示

  为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规定》确定了车位规划建设情况和租售方案的事前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http://g4c.laho.gov.cn)网站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车位不得预售

  为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规定》提出,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位。

  同时,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此外,明确规定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属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

  此外,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租不售”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擅自就小区公共部位进行停车位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停车位规划功能等。对违规租售的开发企业,确定了通报、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将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透露,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解决广州市“停车难”问题,已着手采取增加车位建设规模、加强租售监管、实行价格调控等多种措施,综合推进相关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正在抓紧起草。

  本次《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通过加强租售监管的措施来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难”的问题,其出台对缓解广州市尤其是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车位业主“租售难”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可以预测,随着相关配套规定的陆续出台,广州市“停车难”问题将得到进一步妥善解决。

  市国土房管局发言人最后强调,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规定》出台前已预售和确权的车位不适用本《规定》。规定签发的时间为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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