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近27万元购买房子支付房款并入住,怎料卖方何某在办妥产权后竟然又私自将房屋过户给了他人,而此时该房产价值是95万余元。李某只好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除了要退回李某已付的房款和装修费57万元外,还要赔偿涨价后的差价38万余元。
李某是一名美籍华人,2003年1月30日,李某委托叔父与何某一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近27万元购买何某坐落海珠区东晓南路的一处房屋,何某承诺在领取房屋的产权证书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签订协议后,李某如期向何某支付了26.9950万元,接收上述房屋后同时花费巨资进行装修使用至今。
今年年初,李某获悉何某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要求其履行产权过户义务,怎料,何某利用协商的时间空隙,为赚取更高的房价,恶意与他人串通,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李某无奈只好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根据李某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反映,涉案房屋在2007年12月24日进行估计时,市场价值为95.5698万元,整整涨了近70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何某退回含购房款26.5000万元、煤气管道等费用款4950元在内合共57万元给李某,除此之外,何某还要赔偿经济损失38.56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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