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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项目经理因受贿被判2年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广州地铁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土建一部二项目部经理王修强(兼地铁三号线石牌桥站业主代表),利用督促监理职务便利,不仅受贿15万,还主动索取贿赂5.5万元。日前,王修强被法院轻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4年至2005年1月间,王修强在担任广州地铁总公司建设总部三号线石牌桥站业主代表期间,利用其负责该站土建施工业主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协调地铁公司与广州某房产公司就石牌桥站通道达成合建协议后,2005年1月在一家茶艺馆收受该房产公司张某贿送10万元,在2007年1月至2月间,又先后两次收了张某5万元。

  2006年4月21日,王修强利用职务便利,为地铁三号线石牌桥站通道设计单位—某设计研究院争取到更改设计费5万元,王修强主动提出要占有其中一半,该设计院领导随后给了王2.5万元。

  王修强第三次受贿同样发生在三号线石牌桥站。2002年11月,石牌桥站土建工程由中标单位市二建公司承建。2006年8月至9月间,王修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市二建公司提高相关工程造价后,主动找到该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处副主任周某索要好处费没有得逞,同年12月份,王修强干脆直接找到该处的正主任冯某要钱,冯某在2007年2月7日给了王3万元。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王修强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5.5万元属于主动索取贿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王修强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以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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