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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一赌场2个月狂赚670万

   15名被告人昨日受审,其中11名为“80后”

   深圳新闻网讯 昨日下午,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案件。被告人有15人,涉案金额670多万元人民币,人数如此之多、数额如此之巨的开设赌场罪案在龙岗区尚属首宗。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2月,被告人“阿东”(真名不详,另案处理)在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居委低山村一居民楼一楼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百家乐”的方式吸引他人前往赌博。该赌场内外安装多个摄像头,场内有赌桌、筹码、扑克等赌具,规定赌客每次最少押100元,没有上限。赌场按照赌客每次押庄赢钱金额5%的比例“抽水”,数十名工作人员每天24小时“三班倒”为赌客服务。被告人郑某等15人受雇于“阿东”为赌场工作,分别负责营运、记账、“望风”、发牌等具体工作,每月领取1200元至3500元不等的工资。

   2008年2月3日16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缴获的赌资有现金人民币27.27万元、港币1.6万元,筹码面值共计42.78万元。据现场缴获的“抽水”记账单记录,从2007年11月29日至2008年2月1日,该赌嘲抽水”盈利共计670余万元。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如此巨大的开设赌场案件在龙岗区十分罕见。而昨日出庭受审的15名被告人中,竟有11人为“80后”,这种现象在同类案件中也不多见。

   经过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1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据悉,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新闻链接

   开设赌场最高可判10年

   开设赌场罪是新《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的,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如果情节严重,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赌博罪,最高可判3年徒刑。 (记者 霍敏 通讯员 黎开颖)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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